支付未付的应付企业所得税的原因有:
1.“如果企业转移了应付账款或无法支付,则应从该科目中扣除该科目并根据其账面余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因此,它影响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应付账款是指企业为采购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提供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可以看出,应付账款是由于赊购原材料所致。原材料的购置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构成应付账款,其购买成本必定会随着生产的使用而进入生产成本,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所产生的职工福利费部分可以抵扣,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薪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工资,薪金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职工发放了各种卫生补贴。护理,生活,住房,交通等。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员工向员工发放的城外医疗费用,未实施医疗统筹的员工的医疗费用,员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供暖补贴,中暑和散热费,员工辛苦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企业已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有两种情况可以解释:
1.如果业务涉及2008年之前,则需要按照原始文件进行。未经实际支付,不得扣除任何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5 * 9条规定,企业应当向全体职工提供按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2.如果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事情,请遵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有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和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财税[2009] 27)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在职或受雇的所有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员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以内的部分;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综上所述,以上两个文件实际上强调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款或应付款的问题。企业已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公司所得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