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社会保险费,如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孕妇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5%)内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00〕42号:
1.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免除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的所有税款。未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能无法享受本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并提供预防保健,分娩和计划生育服务,以及提供与医疗相关的药品,医疗材料,救护车和其他服务的医疗服务机构这些服务。病房住宿和饮食业务(下同)。
(2)对从事非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赚取的收入,例如租金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外商投资收入等,应征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直接利用非医疗服务收入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剩余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文档仍然是有效文档。因此,新所得税法实施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已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有两种情况可以解释:
1.如果业务涉及2008年之前,则需要按照原始文件进行。未经实际支付,不得扣除任何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5 * 9条规定,企业应当向全体职工提供按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2.如果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事情,请遵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有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和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财税[2009] 27)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在职或受雇的所有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员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以内的部分;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综上所述,以上两个文件实际上强调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款或应付款的问题。企业已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公司所得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