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对小微企业所得税实行优惠待遇。微型和微型企业的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包括结算和结算)。公司所得税按20%征收,实际所得税按10%征收。
当企业预先缴纳所得税时,首先将利润总额除以2(一半),然后乘以20%的税率,这是应在本季度预先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减少量为15%,仅支付了10%。对于企业所得税,在填写所得税申报表时,请在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填写减免税额。
此政策不能在2014年用于结算和清算。只能在2016年在2015年用于结算和清算。当前的结算方式也是2014年,而不是2015年。2014年,应税收入低于100,000的单位适用优惠收入额,应税收入的一半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