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42号):
2.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1)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获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款。但是,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如果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和健康状况,则在获得医疗保险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以下优惠执业注册:免征营业税;自行生产和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房地产,土地,车辆和船舶免征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及车辆和船舶使用税三年免税期届满后,将恢复税收。(二)将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店分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各种税费。根据上述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00〕42号:
1.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免除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的所有税款。未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能无法享受本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并提供预防保健,分娩和计划生育服务,以及提供与医疗相关的药品,医疗材料,救护车和其他服务的医疗服务机构这些服务。病房住宿和饮食业务(下同)。
(2)对从事非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赚取的收入,例如租金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外商投资收入等,应征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直接利用非医疗服务收入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剩余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文档仍然是有效文档。因此,新所得税法实施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