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独立核算,则应在分行当地支付。如果没有独立核算,则应将其包括在总部,并在总部所在地支付。
分支机构与总部不在同一地区,分支机构除以本国资本和外国资本。国内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机关支付。付款,并向分支机构的国家税务机关签发汇款证明。
分公司通常必须经过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并且可以申请批准的收款和内部审计收款。如果在本地付款,则应提供总部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表摘要”。
(1)跨省,市级总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缴,“全面清算,国库财政调整”的做法。
(2)总公司应计算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
[提示]统一税款的50%将由总部共享和支付,其中25%将当场支付(或返还),税收收入将由总部共享。中央政府和总部办公室在60:40; 25%在现场全额支付给中央财政(或退还),税收的60%为中央收入,财政部根据实际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与实际收入的比例定期支付40%从2004年到2006年的三年中,本地总份额分布到省市。
(3)分行共享税收的比例
总公司应自结束之日起10天内,根据上一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这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分配比例。每个月或每个季度。每个因子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每个分支机构的总工资的总和)分支)+ 0.30×(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每个分支机构的总资产)
上式中的分支仅指需要在现场预付的分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