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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
(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
记录
第1章概述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3章应纳税额
第4章税收优惠
第5章从源头预扣
第6章特别税项调整
第七章馆藏管理
第8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
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律。
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中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企业,或者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建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应以20%的适用税率获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