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和贫困地区捐款。和中国的国家机构。对于救济捐款,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扣除公司所得税。
企业向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认可的国家红十字事业捐款,老年服务机构,青年活动场所和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应从所得税中全额扣除应付。同时,经税务部门审查后,企业事业单位向中华慈善总会和上海慈善基金会的捐款也可以在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之前全额扣除。
它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加上捐赠本身支出总和的12%。有必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调整会计利润总额。根据税金确认标准进行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加上捐赠支出本身将用作税前可以支付的捐赠基础。
利润需要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坏账准备等减值准备的应计金额不允许在税前支付,而需要增加,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只能通过将会计利润添加到当期坏账金额中来获得。规定。
例如,如果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则需要从会计利润中扣除利息收入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将上述应税收入添加到捐赠本身中,并将两者之和作为基数,乘以12%,这是税前可以捐赠的最大金额。如果未超过,则所有捐赠都可以视为可以在税前支付的项目,也就是说,捐赠无需用作应税收入的任何调整。但是,如果超出,则超出部分将要求增加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