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会计学院的邹老师回答了您的问题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计入其所得的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0,000且小于300,000的小型低利润企业,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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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新规定不仅扩大了福利的覆盖面,而且还扩大了指标计算公式已更改!公式简化了!小型和微型企业必须意识到这些变化。
变更1:折扣金额
新政策
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满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收入减少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变更2:指标计算
财税〔2015〕34号规定,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低利润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包括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人数。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节的初始值+季节的最终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对于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相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确定为纳税年度。
如果满意,请采纳!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低利润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以及企业派遣的工人。
的雇员人数和总资产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季度终值)÷2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应将实际营业期用作纳税年度以确定相关指标。
以上计算方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7条(财税[ [2009]第69号)也将被暂停。
第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密切配合,密切关注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实施。同时,有必要及时跟踪和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反映新问题,并确保优惠政策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