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片免收企业所得税-芯片行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2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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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2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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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在中国境内新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确定后,应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盈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从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企业所得税按当年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直至期满。

其次,当年不享受免税优惠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能会被减免10%的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单独核算并扣除。

4.企业购买的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其折旧或摊销期限可以适当缩短至最少2年。年份)。

公司取得的哪些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第8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育种;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和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27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我们特此通知以下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问题:

1.线宽小于130纳米且在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资超过10年的IC制造企业或项目,从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的25%减半征收,直至该期限届满为止。

第二,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建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投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或项目的经营期限超过15年,第一年到从第五年开始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到第十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企业所得税,直至期满。

3.对于按照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对集成电路制造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优惠期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享受上述集成电路制造项目优惠政策的人,优惠期从项目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计算得出。

4.对于享受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制造项目,主企业应满足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条件,并能够独立进行该项目的会计核算和核算。和在此期间合理分摊费用。

第五,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但生产线宽度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经营期限超过15年的无利可图的集成电路盈利年从免征公司所得税的第一年到第五年,从第六年到第十年,公司所得税按法定税率的25%减半征收,直至期满为止。

第六,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但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无利可图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的25%减半征收,直至该期限届满为止。

VII。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的规定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9号);第二条;财税[2016] 49号文件第2条第(2)款)将“具有劳动合同关系”项目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和雇用关系”,并把第(3)项中核算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记入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企业(主要将营业收入与其他营业收入的比例从“不少于5%”调整为“不少于2%”。同时,企业应继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8.与上述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或项目优惠企业所得税有关的管理问题,应按照财税[2016] 4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事宜。

9.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