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新办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提问时间:2020-05-02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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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2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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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弥补亏损是什么意思?具体操作是怎样的?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去年亏损10万元,而今年的税前利润(即利润总额)为30万元,那么今年的利润总额30万元就可以弥补上一次的亏损10万元。年。200,000重新计算的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亏损弥补的规定是否有变化

将原始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比较,损失补偿的规定没有改变,含义相似。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公司在纳税年度产生的亏损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并由纳税所得额弥补。下一年度,但结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的企业所得税报表当年盈利是先享受税收优惠还是先弥补亏损

在新的公司所得税表中,公司当年的利润是首先依法弥补损失,然后享受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抵扣额和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是应纳税所得额量。

公司所得税优惠是应税收入,因此,在享受所得税优惠之前,申报应弥补损失。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公司所得税损失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临近年底。年度收益是企业开始总结的时间。如果企业已实现盈利,并且在上一年发生了亏损,请别忘了弥补税前亏损。但是,税法中提到的损失概念不是公司财务报表中反映的损失金额,而是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损失金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与税法有关。当企业补缴所得税时,以下七个方面值得注意。

1.弥补损失的期限为五年《

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遭受年度损失,则可以使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来弥补;如果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可以年复一年地续签,但续签期限不能超过五年。

如果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定期减税,则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成立初期出现亏损的,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逐年结转赔偿额,以纳税年度为起始。

其次,企业可以自行弥补损失,而无需税务部门的批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补偿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的通知,企业使用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实现的利润以弥补亏损,税务机关需要进行审查和补偿。自200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和分散管理的后续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082号)在取消审计项目后取消了本审计规定。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包括预付款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可以计算并弥补前一年的损失。尽管取消了审计,但税务机关将重点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

3.税款可用于直接弥补损失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备案时可以按照上年的条件计算和弥补上年的损失。纳税申报表(包括预付款和年度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应首先弥补企业上年度的亏损,弥补后的余额损失后,他们应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季度公司所得税。

第四,企业可以在重组后继续弥补损失

为了鼓励某些企业进行重组和重组,税收政策可以弥补重组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某些企业的原始亏损。

关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和分立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当免税合并由税务机关审查并确认后,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有应付企业所得税均由合并企业承担。如果前一年的损失不超过法定补偿期,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继续弥补与合并后一年实现的资产相关的收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可以在纳税年度弥补合并企业亏损的收入金额=在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之前的合并企业的收入×合并企业净资产值/合并企业净资产总额公允价值)。

文件还规定,在免税企业分拆中,与分拆企业的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税收事项应由接受税后资产的分拆企业继承。当局的审查和确认。不超过法定赔偿期的分立企业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例进行分配,接受分立资产的分立企业应当继续弥补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规定,境外投资者应当在境外取得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按照有关规定或认购境内企业增资将内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变更后的企业中所占比例超过25%的,可以按照适用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种税款。对于变更成立前企业累计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变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弥补税法规定的损失补偿期的剩余年限。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部,股权重组和资产转让的重组所采用的所得税处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规定,在企业合并中,所有合并的企业都基于相关如果法律规定仍然是外商投资企业,则在规定的损失赔偿期的剩余期限内,并购前尚未被企业补偿的经营亏损可以继续由被并购企业逐年补偿。根据税法。合并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用不同税率或不同的常规减免税期限的,应当按照合并后的收入计算相应的收入。规定。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当与合并前企业按相同的税收收入予以弥补。

文件规定,无论企业是如何分割的,如果不需要进行清算程序,则已拆分企业的股东仍将全部或部分地作为拆分后的股东企业,分拆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应受法律管辖分离后,企业应当继承约定的程序和分离协议的约定。分离后的企业依有关法律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离前尚未补偿的业务损失,由分离后的协议确定。在税法规定的损失赔偿期间的剩余期间,可以由被分割的企业逐年连续补偿各企业的份额。对于有股权重组的企业,依法仍然是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仍然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可以将尚未进行股权重组前的经营亏损予以弥补。补偿了税法中剩余的损失年限。每年继续补编。对于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业务运营和清算资产)或转让给另一企业,并且不影响转让和受让人的企业连续性的企业,资产转让和受让人的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损失,在弥补税法规定的损失期间内,每年予以赔偿。

五,纳税成员公司可以互相弥补,但海外损失不能由国内公司弥补

根据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税法规定,会员公司在总部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应在年度汇总清算中由总部抵销。 ,并可能会被税法所抵销。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