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提供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企业的租金收入,由承租人支付。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该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并一次付清租金,则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出租人可以在此期间,分期均摊在相关的年收入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事项的通知》(京地税收企业字[1998] 110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收取超过一年的租赁费,该租赁费由纳税人承担。出租人应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人应相应摊销租赁费。
对于租用私家车上班的纳税人,可在获得真实,合法和有效证明的基础上,根据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可在税前扣除;汽油,通行费和停车费可在获得真实,合法和有效证书的基础上免税。个人应承担的其他汽车费用,例如车辆保险费和维修费,不得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条例》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和包装材料或者,从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获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在承租人根据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确认之日确认。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且租金一次性预付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出租人甚至可以将上述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计入相关的年收入中。
如果出租人是在中国设有机构并采用声明性方式支付企业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则也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