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发[2013] 3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所有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鼓励私人养老金,实行民间养老。办公室协助,并提供补充支持。该文件中指定的政策措施:
(1)完善投资和融资政策。有必要改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应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抵押的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金融折扣和小额贷款增加养老金服务行业的有效信贷投资。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基金投资养老金服务。开展老年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保险机构购买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要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无障碍改造。
(2)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应将各种类型的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土地纳入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土地需求,并可以调整闲置的公益性土地用于养老。年龄服务。由民间资本经营的非营利性养老金机构与政府经营的养老金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的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合法经营用地有偿使用土地手续的规定,确保供应,并制定土地政策以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严禁通过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如用于养老金设施建设的土地的用途和容积率,从事房地产开发。
(4)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财政困难的老年人和残疾人补助制度。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我们可以促进私人办公室的援助,选择支持社会力量来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并通过补贴投资,贷款贴息,经营补贴和服务购买等方式开展养老服务。民政部现阶段的彩票慈善基金和各级地方政府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慈善基金,应使用50%以上的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并逐步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投资比例增加。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提高养老水平。适当的安全性。有必要制定政策和措施,使政府从社会力量那里购买养老服务。
暂时免除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的财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临时免征老人服务机构使用房地产,土地,车辆和船的财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车辆和船的使用税。 ”
《吉林省房地产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 163号)第5条第1款规定:“除《实施细则》第5条外,第5条不受下列财产限制税:(1)由单位经营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和疗养院使用的财产。 ”
4.耕地占用税
养老金服务机构占用的耕地免收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8条第2项“第8条”规定,下列情况可免于耕种土地占用税:(1).....(2)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和医院占用耕地。 ”
5.捐助者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捐赠单位和个人通过规定的渠道向养老金服务机构捐款,允许在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年度会计利润上限(扣除公司所得税前的收入)扣除了12%,且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允许结转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二条,“第二,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其他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款,并被允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全额。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第三条,“三,其他相关行业和企业的优惠政策:保证某些行业1.继续执行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原先有关的就业和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福利,债转股,资产和资产清算,重组,重组,重组等该政策有6种常规的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请参阅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它将继续按照原始优惠政策中指定的方法和时间实施。 “该文件在实施企业所得税后给予某些税收优惠。可以继续执行政策,但是没有提及捐赠单位通过规定的渠道向养老金服务机构捐款的情况,并且可以允许该政策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继续全额扣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4号总统令)规定,“将第9条:公益事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性爱支出;在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决定于2017年2月24日生效)
注:老年服务机构的税收范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三条规定了“第三条。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文化,护理,健身和其他服务的福利和非营利机构,主要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疗养院),老年人服务中心,老年人公寓(包括老年人护理)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