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规定,在实际扣除额的基础上,扣除研发费用的50%;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由于尚未制定具体的所得税实施规则,因此没有人会不加选择地回答您。
但是,新公司所得税法的这一部分非常明确(第四章,第30条第1款),“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流程时产生的研究和开发成本”是税收收入被扣除。
但是,尚未确定额外的扣除额,但是一般税务意见不应低于旧公司所得税法的50%。
只有在发布实施规则之后才能阐明所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