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自2008年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后,从事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其收入应为第一年至第三年。获得项目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在第四至第六年免征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其他类型的企业不享受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