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会计学院的刘老师将回答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税收核查。 2014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企业当月(季度)所得税类型B))在第12行“减少:有资格的小型和小利润企业减免所得税”中填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 50%* 25%。
计算方法简介:
减半可根据减半后的税额直接计入(第一季度+ 2、3、4季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在1-3季度中支付的实际税额)是根据年利润计算应纳税额,减去前三季度预缴的税款,所得税额为第四季度需要预缴的税款。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计入其所得的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范例:一家总资产50万元,员工20名,从事非国有限制和禁止产业的制造业居民企业,2014年可弥补20,000元的亏损,并以税收调整后的收入2015年的22一万元。
(1)首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调税后收入220,000元-上年可收回亏损为20,000元= 20(万元),与减税一半健康)状况。
(2)再次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20×50%×20%= 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