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自建自用房屋,免征营业税。自建房屋出卖的,应当按照建筑业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对房地产的销售征收营业税。
2.企业应由其他建筑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率缴纳营业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3.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时不得缴纳财产税。但是,各地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有所不同,我们的外国公司仍需缴纳财产税。
根据财税[2019] 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对于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应按减少量应为25%应纳税所得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税率20%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的单位所得税计算= 100 * 5%+ 80 * 10%= 1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3)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指居民企业中的股息,股利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
房屋建成后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的,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到合营企业的土地,按照“无形资产出让”征税,其营业额在按照执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房屋分配给甲方和乙方后,如果分开出售,则应作为“不动产销售”征税。
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一部分)》(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甲方使用土地使用权乙以货币资金成立合资企业,成立合资企业和合作住房建设。对于这种形式的合作社住房建设,取决于具体情况来确定如何征税: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用风险分担和利润分担的分配方法,则按照营业税“用无形资产投资,参与接受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A向合资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被视为投资股份,不对其征收营业税;合营企业仅将出售房屋所得的收入征税;双方分享的利润无需缴纳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如果甲方按照一定比例的销售收入参加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于企业未征收的投资税行为税,但甲方会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应当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与无形资产转让成比例的销售收入征税;合营企业应按“不动产销售”征税“税收项目需缴纳营业税。
3.如果房屋建成后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这种商业行为也不会构成对称为营业税的无形资产的投资,并共同承担不征收营业税的风险。 。因此,首先,甲方转让给合资企业的土地按照“无形资产转让”征税,其营业额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实。因此,在将合资企业的房屋分配给甲方和乙方后,如果将它们分开出售,则将其作为“房地产销售”征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20条规定,纳税人有合理的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低价,无正当理由或者,如果本规则第5条所列的应税行为被视为已发生营业额,则营业额应按以下顺序确定:
(1)根据最近时期纳税人类似应课税行为的平均价格进行验证;
(2)根据最近时期其他纳税人类似的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进行验证;
(3)根据以下公式批准:
营业额=运营成本或工程成本×(1 +成本边际)/(1-营业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比率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