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产品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条例第15条)。
2.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所得税条例)(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其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2.海洋水产养殖,内陆水产养殖
猪种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因为根据规定,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畜禽养殖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或个体经营者从事种植,育种,繁殖等工作。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耕作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牧场,牛,羊等)不在增值税增加的范围内。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包括肉牛育种的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公司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1] 124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①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确认为重点龙头企业。②在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③从事农林产品的种植,养殖和初级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