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学校不需要它,学校的食堂就可以设置供内部教师和学生用餐。它由学校内部人员操作,仅需成本。基本上没有利润,而且它不是公司,因此无需支付公司所得税。。但是,在学区中,在学校批准并注册企业之后,餐厅的营业不是为了教师和员工的方便,而是为了牟利,属于企业性质,并且由外部人员经营,因此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1.从2000年1月1日起,免税向学校社会化管理和独立会计食堂的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 25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学生公寓和食堂经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营业税。“大学生食堂”是指按照《学校食堂和学生团体用餐的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大学生食堂。该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于无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算免税项目收入的公司。
只要看一下刚刚宣布的文件:
关于运营大学生公寓和食堂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第155号
财政部门(局),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的税收部门,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地区,城市)的国家税收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大学生公寓和食堂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免除大学生公寓的财产税。
2.免除与大学生签订的大学生公寓租赁合同的印花税。
3.根据国家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可免除营业收入。
4.在大学食堂为大学教师和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中,企业收入免税。
五,本通知中提到的“大学学生公寓”是指为大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照国家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大学生食堂”是指根据《学校食堂和学生团体用餐的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大学生食堂。
六。该通知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并且自2009年1月1日至文本日期,由纳税人征收房地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随后扣减或退还的财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学生公寓经营与大学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0号)被废止。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食品管理局的意见,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改善学生食堂工作(交发〔2004〕15号),文件精神具有社会化管理和独立会计功能的学生食堂将在2005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少的企业所得税将反映在学生食堂食品价格的下降中。这是为了消化价格上涨因素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但已失效。因此,仍然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食堂对外承包经营
食堂的国外承包经营业务,首先要考虑的是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应纳税。毋庸置疑,企业收取的承包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呢?曾经有个税收筹划的案例:一家企业与食堂签约经营。为了防止收取的合同费支付营业税,税务局计划建议承包商不要获得营业执照。该计划的基础是《关于从房地产租赁中获得固定收益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8号)。根据此文档,企业仅将资产外包给内部员工或其他人以进行运营,而仅提供立面等,但不提供产品,资金,收取固定管理费等。承包商取得营业执照并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的,应当按照“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内部发行行为而未获得营业执照。无需缴纳营业税。但是,以后将进一步规定该政策。根据财税[2003] 16号文,关于营业税,企业是否出租,收取租赁费用,无论是内部分配还是未支付营业税必须确定是否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1.承包商以承包商的名义在外部经营,承包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承包商的营业收入和支出全部包含在承包商的财务会计中; 3.承包商与承包商之间的利益分配基于承包商的利润。判断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的原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Is文档的三个条件,而不是承包商是否获得营业执照。根据上述方案,尽管承包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如果承包商的营业收入和支出不包括在承包商的会计中。承包商不仅不能为合同费缴纳营业税,而且还要对承包商的债务(包括税款)承担连带责任,这表明风险非常大因此,上述规划计划实际上是不希望的。
要考虑的第二件事是食堂签订合同后纳税人的决定。需要澄清的是,员工食堂是否签约,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不同之处在于纳税人可能有所不同。承包之前,主要取决于食堂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企业或食堂本身为纳税人。合同签订后,根据《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如果承包商或承租人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如果财务会计是独立的,并且定期向承包商支付承包商的费用或租金,则承包商应为其生产和营业收入以及所得纳税。也就是说,如果承包商最后没有申请营业执照,并且其营业收入和支出已包括在企业或食堂的账目中,则纳税人的决定与食堂签约前的确定相同。以及是否从内部和外部提供的服务中收取收入营业税也与合同签订前的确认原则相同。承包商具有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则承包商为纳税人,通过内部和外部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应相同并缴纳营业税。这里也有一个特例。一般而言,所谓承包商即纳税人,并不意味着承包商是纳税人,而是承包商持有的实体是纳税人。个人一般只付钱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个人在合同签订后改变了食堂的性质,并且没有同时申请营业执照,则企业不向个人收取合同费用,而只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类似费用对个人而言,该个人是企业员工,如果企业具有雇佣关系,则支付给个人的费用被视为个人非独立劳动收入,具有工资和薪金的性质,个人仅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和企业不具有雇佣性质,那么获得的收入就是个人独立性对于劳动收入,个人应同时为其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不能将工资单用作原始凭证来支付个人费用。
在此,承包商还应注意,即使承包商是纳税人,承包商也应在租赁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部门报告承包商的相关情况。否则,按照《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包商对承包商的税收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自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