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也将出现在您公司的实际工作中。由于两个税务机关都已宣布,因此公司要取消某个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非常困难。
新建企业征收管理范围的归属
通知规定,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符合两个条件: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进行设立登记;新成立企业的股权投资者(股东或其他)(股权投资者)新投资企业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实际出资额一般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5%。
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9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对新设立企业的具体征收和管理范围,应当按照上述新设立企业标准确定。也就是说,新设立的企业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其他不符合新设立企业条件的新成立企业,应当按照股权投资比例确定征收和管理范围的归属。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投资者(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原来的政策是,除采用列举法排除的企业外,其征收和管理范围要根据其是否是新建企业来确定。
在发布上述通知和补充通知(以下统称为新政策)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归因的政策规定以及州和地方税的管理范围企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文件上,即《关于所得税收益分享制度》《关于改革后税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和《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税收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 。这两个文件的主要精神是,除枚举方法排除的公司外,其他新成立的公司均由IRS管理。与此相应,新政策是根据新成立的企业对征收和管理的范围进行分类,新成立的注册只是满足新成立企业的条件之一。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从形式和内涵两方面规范了国家税收征管范围,这有利于政策层面防止纳税人利用政策漏洞随机选择主管税务机关。 。
现在将原始政策与新政策的其他方面进行比较。例如,国税发〔2002〕8号规定,下列经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当地税务局收取和管理:
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以建立一个新企业,合并的各方解散,但合并的各方最初是由地方税务局收集和管理的;
第二个是由于分离而新成立的企业,但原始企业由当地税务局收集和管理;
第三,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始业务部门进行了重组,以处理企业的机构注册,但是原始业务部门由地方税务局收集和管理。
发布新政策后,上述收集和管理的范围符合新政策的精神,收集和管理的范围将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 120号文件规定:
1.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准年。在2008年底前,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不再进行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征增值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以下新公司将从2009年开始实施以下有关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规定:
(1)以企业所得税总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税务局。?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具体问题是什么?
(1)如果境内单位或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则该企业的征收和管理应从该收入中代扣的所得税应单独支付国内单位和负责所得税的个人的所得税主管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
(2)在2008年底之前,已经建立了跨地区营业税纳税企业。新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当与总行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保持一致;跨地区经营的收税企业,总行应按照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收支和管理归属,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也应与总行保持一致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
(3)根据税法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应按照免征营业税的方式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归属;对于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暂时征税局管理。?
(4)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额确定应纳税额;一般而言,以工商登记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5)2009年新增企业,参见财政部《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设立企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 1号)。及相关规定新建立的企业认证标准建立的企业。
3.地方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确保不会损失税收,也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额外负担。收集和管理范围的调整计划已经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因此,对于2009年新成立的企业,缴纳增值税的企业需缴纳增值税,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对于需要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当地税务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