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2000年1月1日起,免税向学校社会化管理和独立会计食堂的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 25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学生公寓和食堂经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营业税。“大学生食堂”是指按照《学校食堂和学生团体用餐的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大学生食堂。该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于无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算免税项目收入的公司。
只要看一下刚刚宣布的文件:
关于运营大学生公寓和食堂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第155号
财政部门(局),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的税收部门,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地区,城市)的国家税收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大学生公寓和食堂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免除大学生公寓的财产税。
2.免除与大学生签订的大学生公寓租赁合同的印花税。
3.根据国家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可免除营业收入。
4.在大学食堂为大学教师和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中,企业收入免税。
五,本通知中提到的“大学学生公寓”是指为大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照国家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大学生食堂”是指根据《学校食堂和学生团体用餐的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大学生食堂。
六。该通知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并且自2009年1月1日至文本日期,由纳税人征收房地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随后扣减或退还的财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学生公寓经营与大学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0号)被废止。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食品管理局的意见,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改善学生食堂工作(交发〔2004〕15号),文件精神具有社会化管理和独立会计功能的学生食堂将在2005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少的企业所得税将反映在学生食堂食品价格的下降中。这是为了消化价格上涨因素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但已失效。因此,仍然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食堂对外承包经营
食堂的国外承包经营业务,首先要考虑的是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应纳税。毋庸置疑,企业收取的承包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呢?曾经有个税收筹划的案例:一家企业与食堂签约经营。为了防止收取的合同费支付营业税,税务局计划建议承包商不要获得营业执照。该计划的基础是《关于从房地产租赁中获得固定收益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8号)。根据此文档,企业仅将资产外包给内部员工或其他人以进行运营,而仅提供立面等,但不提供产品,资金,收取固定管理费等。承包商取得营业执照并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的,应当按照“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内部发行行为而未获得营业执照。无需缴纳营业税。但是,以后将进一步规定该政策。根据财税[2003] 16号文,关于营业税,企业是否出租,收取租赁费用,无论是内部分配还是未支付营业税必须确定是否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1.承包商以承包商的名义在外部经营,承包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承包商的营业收入和支出全部包含在承包商的财务会计中; 3.承包商与承包商之间的利益分配基于承包商的利润。判断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的原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Is文档的三个条件,而不是承包商是否获得营业执照。根据上述方案,尽管承包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如果承包商的营业收入和支出不包括在承包商的会计中。承包商不仅不能为合同费缴纳营业税,而且还要对承包商的债务(包括税款)承担连带责任,这表明风险非常大因此,上述规划计划实际上是不希望的。
要考虑的第二件事是食堂签订合同后纳税人的决定。需要澄清的是,员工食堂是否签约,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不同之处在于纳税人可能有所不同。承包之前,主要取决于食堂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企业或食堂本身为纳税人。合同签订后,根据《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如果承包商或承租人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如果财务会计是独立的,并且定期向承包商支付承包商的费用或租金,则承包商应为其生产和营业收入以及所得纳税。也就是说,如果承包商最后没有申请营业执照,并且其营业收入和支出已包括在企业或食堂的账目中,则纳税人的决定与食堂签约前的确定相同。以及是否从内部和外部提供的服务中收取收入营业税也与合同签订前的确认原则相同。承包商具有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则承包商为纳税人,通过内部和外部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应相同并缴纳营业税。这里也有一个特例。一般而言,所谓承包商即纳税人,并不意味着承包商是纳税人,而是承包商持有的实体是纳税人。个人一般只付钱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个人在合同签订后改变了食堂的性质,并且没有同时申请营业执照,则企业不向个人收取合同费用,而只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类似费用对个人而言,该个人是企业员工,如果企业具有雇佣关系,则支付给个人的费用被视为个人非独立劳动收入,具有工资和薪金的性质,个人仅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和企业不具有雇佣性质,那么获得的收入就是个人独立性对于劳动收入,个人应同时为其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不能将工资单用作原始凭证来支付个人费用。
在此,承包商还应注意,即使承包商是纳税人,承包商也应在租赁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部门报告承包商的相关情况。否则,按照《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包商对承包商的税收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自我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食堂通常被视为企业的非独立核算单位,食堂的收入和支出被整合到企业的会计中。关于这种业务模型,现在很普遍的观点是,企业拥有一个自助餐厅来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不管是否向员工收取费用,其职能都与企业的制造和管理部门不同,但它们医务室,职工浴室,美容室,幼儿园和托儿所与企业福利部门相同,因此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职工福利费”支付,即不得以用作企业费用;税收法,作为福利部门的工作人员,食堂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在按工资计算所得税的企业中,食堂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种观点似乎是合理的,但实际上,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没有要求必须从“雇员福利费”中支付雇员食堂费用。在会计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疗保险,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工资,美发沙龙,幼儿园等医疗费用。 ,托儿所等;[2000]第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明确要求从员工福利支出中扣除,但税前扣除额仅为员工的生活津贴,家庭探望和医疗办公室的差旅费用,员工洗手间,美发室,幼儿园,托儿所员工工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职工食堂费由“职工福利费”支付的说法在会计制度或税法上没有依据。从功能分析来看,员工食堂与福利部门不同,如医疗办公室,员工浴室,美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作为远离市区的企业,它设立了员工食堂,主要是为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提供有力的保证,而上述其他部门的服务完全是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 。因此,笔者认为,职工食堂的费用,包括食堂职工的工资,购粮,蔬菜等费用,应从核算的“管理费”中扣除,也可以从中扣除。纳税时缴税。员工食堂向员工提供的
餐饮服务是否涉及营业税?作为非独立的会计部门,食堂在大多数情况下仅向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不管是否向员工收取费用,这都不是牟利的商业活动,而是企业内部提供的服务。根据财税[2001] 160号《关于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11条的通知》,企业内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的劳务工作不构成营业税支付义务。即使向员工收取了伙食费,也仅用于补偿购买食品,蔬菜等的部分费用,不应在会计中确认为收入,而应抵消“管理费用”。当然,如果您此时在外部提供服务,则这些服务是营利性经济活动。您应该对内部提供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并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餐饮业”的发票,该发票已包含在会计中。“其他营业收入”,同时缴纳营业税,并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某些地方,相关文件已对其进行了明确说明。例如,黑龙江省海底水发[1996] 248号规定:在企事业单位食堂职工进餐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是在单独的会计中征收的。如果内部和外部收入不清楚,将根据服务行业征税。
由企业经营的食堂有时被用作自营,自负盈亏和独立的会计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食堂应设置单独的帐户并独立纳税,并且它向原始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再是内部非独立会计单位提供的服务以及它收取的费用(无论是否已支付)由员工或原始企业提供付款应征税。因此,从税收成本的角度来看,通常不希望将食堂用作独立的会计单位。但是,为了提高员工食堂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及员工食堂的积极性,一些企业需要客观地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单位。为解决这一矛盾,企业可以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执行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和《关于通过将主辅工分开的办法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辅助产业改革,原有企业有一定的剩余人员,建立产权清晰的独立核算单位,逐步使产权主体多元化。经有关部门鉴定审核后,可以在三年内开征企业所得税,通过吸收一定数量的下岗职工,可以在三年内享受固定额的营业税减免及相关附加税。优惠政策,例如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