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有非会费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4条和第85条的规定,无论是非盈利组织,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均不受制于公司。所得税,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企业获得的所有收入(不仅是捐赠收入,服务提供收入和商品销售收入)减去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并减去上一年度(上一年度内)的相关成本费用和亏损5年)对于损失,其余部分需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协会的非捐款收入是否是从事营利活动所得的收入,取决于贵协会的工作,该收入是否在民政部门的范围内,该收入的用途,以及如何分发确定是否应纳税所得额。
答: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在实施后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您的银行可以借鉴旧的企业所得税法,并且向行业协会支付的会费与生产和经营有关。您的银行应获取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监督)的社会组织事业收据,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民政部门批准的标准,价格,省及以上财政部门由社会组织等社会组织缴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关于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问题的通知》(闽发〔2007〕16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收会费应使用财政部印发(监督)的社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团体会员收据。除会员费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交团体会员收据。可以购买国家社会组织的会员收据,并直接从民政部向财政部报告给民政部。部门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企业所得税中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本法的规定。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在该地区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根据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团体和其他创收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根据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中国的社会组织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根据公司所得税第二十六条第(4)款为非营利组织法律是合格的。该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称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是依法办理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手续;第二个是从事公益或非营利活动;第三,除与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用于注册或公司章程批准的公益或非营利性业务;第四,财产及其水果不用于分发;第五,根据注册批准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注销该组织后的剩余财产将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者由注册机构转让给与该组织具有相同性质和目的的组织。组织,以及向公众发布;第六,投资人向该组织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根据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中国的社会组织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根据公司所得税第二十六条第(4)款为非营利组织法律是合格的。该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称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是依法办理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手续;第二个是从事公益或非营利活动;第三,除与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用于注册或公司章程批准的公益或非营利性业务;第四,财产及其水果不用于分发;第五,根据注册批准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注销该组织后的剩余财产将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者由注册机构转让给与该组织具有相同性质和目的的组织。组织,以及向社会公布;第六,被投资方对投资于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第七,将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在不变的阶段中分配。前款确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述的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而是财政,税务机关的收入。国务院除非部门另有规定。
因此,如果行业协会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它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并且收取的会费是免税收入。否则,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