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两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围

提问时间:2020-05-02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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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2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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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转到您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的经理,仔细检查,填写表格或其他内容。优惠政策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般企业按25%的税率征收,微薄利润按20%的税率征收。

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1.当前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同时,《关于扩大小规模低利润企业半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所有采用审计取证和核准取证的方法可以享受小额利润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8年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现在做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能按最新的政策享受优惠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4号公告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的有关规定宣布以下有关小型和盈利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最近一个纳税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6万元人民币(包括6万元人民币),同时,其资产和雇员人数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92条的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标准是实施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合格小微利企业)。)关于预付税表的公告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月度预付税表(A类)第9行“总计实际利润”“和”产品的15%,暂时在第12行填写“所得税减免”。

2.符合条件的小利润企业“从业人数”和“总资产”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利润企业”(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得到执行。

3.符合资格的小型获利企业必须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上一纳税年度小型获利企业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以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认定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不得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

第四,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企业的纳税年度是否满足上述针对小型获利企业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计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预付款的,在年度结算时,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安顿下来。

本公告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4月13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消了吗

没有!

依据:

文件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税所得少于100,000人民币(含100,000人民币)的小型获利企业,其收入应减至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所得应减至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4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低于30,000元(含3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将其收入的50%考虑在内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低利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收[2009] 133)

1.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0,000元(含3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