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而产生的研发费用。 ,尚未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的实际扣除额,按研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时,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国务院《发布控制》政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享受税收优惠,他们采用“自我区别,享受的声明,相关信息将保留,以备将来参考,无需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进行备案程序并提交备案信息,即可享受优惠。所有原始归档信息都作为保留归档信息保留在企业中。财税〔2018〕64号明确规定,适用于委托的海外R&D费用的额外抵扣政策,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处理,但同时考虑委托的海外研发活动的特殊性,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两份委托海外研发的银行留存凭证,受托人签发的收据凭证以及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度,以留存信息以备将来参考。
研发费用申报和备案管理的税前扣除:
(1)在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可以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户汇总表扣除研发支出,并可以扣除研发支出(见附录)。年度纳税申报表应与申报表一起提交。。
(2)研发费用和扣除额受记录管理的约束。除“备案材料”和“主要保留的备查信息”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发给的规定》执行。实施《政策事项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3)企业应在年度结算和纳税申报表的缴纳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记录表”和研发项目文件,以完成备案。
扩展数据
鼓励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活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为了实施税收减免前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发费用政策的通知》。税前扣除”(税收[2015]第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税前额外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在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水总发〔2015〕146号),具体实施了所得税减研发费用的优惠政策。
参考: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