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认定销售收入= 100-75 = 25万元
债务重组收入= 125-(100 + 100 * 17%)= 80,000元。
此项重组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 + 8)* 25%= 82,500元
公司债务重组收入应缴纳公司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产转让和其他方式获得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财产转让取得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如下:
1.资产转移所得(包括各种类型的资产,权益,债务等),债务重组收益,捐赠收益和未付应收帐款收益,无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非货币形式反映货币形式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应在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中计算并缴纳。
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天生效。从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实施前,各个地区根据上述收入计算出的收入已平均为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五年内的纳税计算。本公告发布后,尚未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金额应作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9)款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除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至第(8)项获得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法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存款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款,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扩展数据
如果公司债务重组的收入是用来偿还现金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实际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债务是用非现金资产还清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移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债务转换为资本,债务人应确认债权人已放弃的股份的总面值作为股本(或实收资本),以及该债权的公允价值之差。股本和股本(或实收资本)确认为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