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小型减利企业扩大50%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规模较小的小型企业,无论采用审计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均符合规定条件。被微薄的小企业所享受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包括将企业所得税减免20%,并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如果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100,000元(包括100,000元),则应减少所得应税收入包括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被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的有关规定,关于实施扩大小微企业利润率优惠政策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税所得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合格小规模盈利企业,无论采用审计收取还是核准收取的方式,均可享受财税〔2017〕43号规定,其收入减至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半税制"")。
前款所称合格小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或财税[2017] 43号文规定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享受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
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上述“员工人数”是根据企业平均员工人数计算得出的,即上一年企业的平均雇员数= ∑(每个月的雇员数)/ 12; “总资产”是根据企业年初和年末总资产的平均值计算得出的。
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公司在上一年度已满足小型获利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如果确定该企业不符合上一年度小规模盈利性企业的条件,则该企业不得在当年填写纳税申报表。当年的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