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和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1)企业合并,通常将合并后的企业视为转让和处置。所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收入,依法纳税。合并企业上年度的亏损不结转至合并企业。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的相关资产,其成本可以根据计算税项时评估确定的价值确定。合并企业的股东应当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进行清算和分配。(2)在合并企业向合并企业或其股东支付的购买价款中,现金,有价证券及合并企业权益以外的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不得超过面值。已付股本中的(或实收股本的账面价值)20%,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合并企业不确认转让收入或所有资产的损失,并且不计算付款所得税。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一切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如果前一年的亏损不超过法定赔偿期限,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继续按照规定弥补与合并后一年的资产相关的收益。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可以在纳税年度弥补合并企业亏损的收入金额=在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之前合并企业的收入金额×(公允价值)合并后企业净资产的÷合并后合并后企业净资产总额公允价值)。二,合并企业的股东将原合并企业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旧股份)换为合并企业的股份(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份。和购买新股。合并公司股东换取新股的成本必须根据其持有的旧股成本确定。但是,合并企业股东未交换新股所取得的全部非股利支付,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益,计算并确认财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依照规定,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3.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公司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受股东转让的资产(包括股东转让的资产,上市公司的改革)。股权拆分公司)在此过程中,原有的非流通股股东和新的非流通股股东捐赠的资产,以及股东放弃的企业股权,下同),其中合同和协议约定为资本(包括资本公积)。 ),并已在会计中完成如果实际处理,则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如果以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则意味着该事项属于企业对股东权益投资的正常接受。因此,分配方不能视为收入所得税,资产的税基应根据公允价值确定。提款方应当确认其收入,并根据其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接受从股东处转让的资产,则视为收益,应计入公允价值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确定公允价值资产的计税基础。 。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改组的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通知》(财税[2014] 109号),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为100%,相同或居民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基于帐面净值)直接由同一多个居民公司的100%直接控制。有合理业务目的且主要目的不是在资产转让后连续12个月内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的情况如果所转让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未发生变化,且资产剥离公司和资产剥离公司均未确认会计损益,则可以按照以下规定选择特殊税收处理:1。没有一家进入企业确认收入。2.被转让方购置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始账面净值确定。3.转让方企业取得的被转让资产,按其原始账面净值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企业取得转让的股权或资产“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始账面净值的确定”是指被转让方企业取得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计税依据,是根据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始计税依据确定的。 ;一方企业取得的转移资产,应当以其原始账面净值计算;这意味着,一方企业取得的转移资产,应当以转移资产的原始税额为基础计算。。
因此,如果您的公司将设备转让给全资子公司,则合同或协议规定为资本(包括资本准备金)并且已经在会计中进行了实际处理,则可以选择特殊税收处理。如果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则应向税务机关报告。此外,如果您选择特殊税收处理,则贷方会根据原始帐面净值确认税基和折旧扣除额。此处的原始账面净值不是指会计账簿中反映的净值。应在原始税额计算的基础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