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含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至50%,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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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是利润乘以25%,然后再乘以40%,即减少后应缴纳的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应纳税额。
应税利润* 15%=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得税减免
前后=实际应交所得税。
是应税金额* 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范围的通知》对于小型低利润公司,其收入减至应税收入的50%,而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0%。
小型低利润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20万元(含20万元),其收入应税所得减少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2.计算公式:
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20万元=原始应纳税所得额* 50%
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万元且大于20万元=原始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方法:
直接方法: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上一年的亏损
间接方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税项调整增加额-税项调整减少额
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定义: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