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余额为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后的余额。和合理的费用。
2.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试行)一般规定
第1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为了加强从股权转让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其详细实施细则。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权益,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中投资的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的权益或股份,不包括独资和合伙企业)。
第3条
这些措施所指的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况:
(1)股权出售;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将通过公开发售将其持有的股份出售给投资者。
(4)股权是由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转让的;
(5)在国外进行股权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交易;
(6)用股本还清债务;
(VII)其他股票转移。
第4条
对于个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相关税费。
第五
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由股权的转让人作为纳税人,而受让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确定。
第6条
扣缴义务人应在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