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金融〔2015〕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下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将其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2015]第34号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价值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低利润企业,其收入减至应税所得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合格的微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如果满足三个指标的要求,您可以申请小型和微型企业:应税收入,雇员人数和总资产;请检查。
报告公司所得税的财务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申请表,该表不属于批准系统,而属于申请系统。只有备案且符合条件的,才可以按小微企业申报,不符合的,则年度纳税申报为:也将取消结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