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捷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是资深律师,执业了两到三十年。他们熟悉法律,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经验丰富,是公司业务的骨干。该公司的办公地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通源路699号港华大厦13楼,面积近500平方米。办公室宽敞明亮,环境优美,设施齐全。它位于正在建设的地铁5号线车站,交通便利。
赛杰理念:严格遵守律师的专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勤奋学习,团队合作,努力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我们的口号是:不要说最好,而要更好!
Sage服务的范围和特征:该公司的服务涵盖三大诉讼业务:民事,刑事和行政,以及民事和商业,劳动仲裁,以及常年法律顾问,投资咨询,公司或个人信用调查以及合同。起草或审查,律师见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该公司的骨干律师具有很长的执业时间,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很强的现场适应能力,并针对困难和复杂的案件建立了集体讨论和研究系统,可以更好地处理传统的诉讼和仲裁。服务。
该事务所的律师已经研究了海关法律法规,熟悉海关程序,并以海关法律事务为专业指导。他们擅长处理商品分类,账簿核实,单位消费申报以及进口商品特许权使用费谈判。等待海关与企业之间的争端,与海关,商检,商贸,税收等国家机构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可以为企业争取最大的海关利益。
公司的一些律师已经从事公司管理,并且熟悉企业的日常运作。他们是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合适人选,并曾担任过数十家国内(外国)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还具有法律和医学双重教育背景,并且在处理涉及人身伤害的赔偿(例如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医患纠纷,等),并具有明显的实践优势。
秘密活动
2019年初,江苏赛捷律师事务所在中银皇冠假日酒店举行了盛大的10周年庆典和客户答谢会。赛杰先生的成长离不开客户的信任与支持。因此,我借此机会庆祝并邀请常年法律咨询部门的负责人和财务经理关注于新税制下个人和企业如何合理地避税。有关节税问题的讲座受到了与会者的高度评价。
首先,赛杰律师事务所主任严建坤先生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严先生简要回顾了赛杰先生的十年历史,介绍了公司的业务特点和成就,并衷心希望与客户合作,共创美好未来。
接下来,郭岳律师发布了一个小程序。这个小程序是由我们公司构建的,将通过在线和离线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提供最贴心的私人法律咨询服务,以便普通人也可以拥有自己的律师。
最后,这是此感谢活动的重点。我们的合伙人丁赛雪律师和王凤玲律师共同赞助了“财政和税收风险的识别与计划”课程。上半年,丁律师解释了财政和税收风险的识别,这促使新税收制度给个人和企业带来法律风险。下半年,王律师介绍了应对风险的措施,并提出了合理的避税和节税方案。在一个多小时的课堂共享中,客户非常感兴趣,有关相关主题的讨论一直持续到晚宴上。
赛杰律师将继续坚持“不是最好,而是寻求更好”的实践理念,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和水平,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法律顾问单位。
一个月前,一项新的征收20%风险资本税的政策得以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所得税政策通知》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正式发行。
具体来说,选择基于单个投资基金进行计算,税率为20%;选择根据整体年收入进行计算,并以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新政策出台后,引发了风险投资界的热烈讨论。发出通知后的一个月内,Fun Jun采访了许多行业专家和风险投资企业家。 20%的VC税收激励措施存在一些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定调:风险资本的税负只会减少或不会增加
中央文件:完善风险资本基金开发的税收政策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风险资本税争议的原因。
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各地检查股权转让情况时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对投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税,这并不符合规定。与个人所得税。根据法律要求,税款将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这需要对本地错误进行更正。
在8月底曝光了有关退税的消息后,这在风险投资界引发了震惊。业界呼吁采取优惠税收政策以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
随后,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重点讨论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征税问题。
第一次是在2018年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了风险投资的征税问题:“不要回到过去,确保总的税收负担不会增加。”
为了促进企业家精神和创新,本国务院决定维持已在当地实施的风险投资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的稳定性。有关部门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规则,以确保总的税收负担不会追溯。增加税收的原则将用于改进税收政策,以进一步支持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
第二次是在2018年12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税负有所减少,只是减少而没有增加。”
本次会议澄清,从2019年1月1日开始,依法提交申请的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选择两种投资之一来说明一个投资基金。单个合伙人从基金获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是基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一个多月后,在2019年1月23日晚上,包括财政部在内的四个部委联合发布了一项新的风险投资税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9年春节之后,一项重要的中央文件再次提到了VC征税的问题。
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业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该重要文件提出需要积极推动各种地方股权融资法规的发展。积极培育民营科技企业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加大力度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支持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
其中,“花时间改进和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表明了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国家高度重视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以及税收政策在促进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税收政策。
新的风险税政策发布后,风险资本税20%中的许多难题引起了风险资本界的关注。
难点1:许多费用不可抵扣
根据《通知》,风险投资基金选择以20%的税率计为单一投资基金,但在会计期间不能扣除其他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绩效补偿。
中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久瑜认为,基于单一投资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的优势在于,固定税率20%低于营业收入最高税率35%。缺点是只能扣除投资成本和相关费用。其他作业费用不能扣减,损失不能结转多年。
如果是单一投资基金的资本投资总监刘叔,那么好处是投资期限越长,投资规模越大,收入越多,个人税项就越少以20%的税率缴纳;但是收入需要考虑本质上说,只有来自股权转让和股息的收入才能按20%的税率计算,其他费用(例如管理费和超额收入)不能扣减,亏损也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
例如,假设某风险投资基金在7年内的收益率为100%,且未扣除费用和佣金。通常情况下,风险投资基金的年支出率通常在2%至3%之间。扣除费用和绩效佣金(按20%)后,实际年收入可能少于10%。换句话说,成本加绩效佣金占收入的30%至40%。
简而言之,如果成本+绩效佣金占30%,则1000万收入包括300万支出和绩效佣金,如果不能扣减税款,则20%的所得税为200万,相当于实际收入700万,税金负比率是28.6%。
因此,风险投资家建议,如果根据20%的所得税政策,可以从中扣除一些管理费或绩效补偿,这可以大大减轻实际的税收负担,也有利于风险投资基金的长期价值。发展。
难点2:多年来无法承受损失
20%的风险资本税率的另一个困难是,这些年来无法结转亏损。
中国的股票市场和经营环境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A股IPO的节奏在历史上经历了很大的波动,这将导致风险投资基金退出的周期性波动。
相应地,风险投资基金可能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某些年出现亏损。如果选择20%的所得税率,这也意味着将来的利润不能用来弥补以前的损失。
郭可佳和执行合伙人王戈说,私募股权基金现在很难退出。他们是否可以撤回,何时撤回以及将撤回什么价格尚不确定。当前的政策基于单一的投资基金。有些支出不能扣除,损失也不能每年结转。法规太多,折扣的实际执行减少了。
浙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合伙人陈毅说,监事们知道投资项目有盈亏的事实,但是亏损无法结转至未来几年,这大大降低了这一进展。
难题3:清算损失
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失败的项目。在这些失败的项目中,只有在最终清算时才计算相当一部分损失。这使得首先赚钱和先纳税很容易,但是在最后的清算阶段会出现新的损失。
程久瑜说,单一投资基金的会计政策仅规定了转移收益,没有规定诸如资本提取等损失扣除。在投资实践中,初创公司在业务失败的情况下很难退出转让。他们大多数是清算和注销。因此,此时的损失可能无法抵扣。希望有关部门事后给出具体解决方案。
陈毅认为,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主要是早期或成长阶段的项目,从投资到退出的周期基本上是5-10年,大多数好的项目都首先退出。如果没有退出途径,那么当资金清盘时,往往会被迫撤回或报告损失。损益之间的时间点不同。如果不是根据整个基金存续期计算的,则根据纳税年度进行计算。客观地,不可抵扣
一些风险投资家表示,这个问题无法解决,只有将某些有利可图的项目推迟到风险投资基金结算的那一年,然后才实现收益。风险。
难点4:税收渗透
采访中反复提到税收渗透的概念,其中涉及诸如单个合伙人的全面税收负担之类的问题。
Xinding Capital的合伙人张驰认为,基于单一投资基金的会计问题在于,同一实体投资的多个基金的损益是无法弥补的。纳税人是个人合伙人。如果一个人投资10个私募基金,则有8个亏损和2个利润,根据现行政策,有2个基金的利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能扣除8个基金的亏损。这对个人合伙人是不公平的。当前的政策并没有渗透到单个合伙人的层面,而仅仅渗透到有限合伙人的层面。
王戈说,目前的税收政策尚未完全渗透。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过程中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即自然人不直接参与基金投资,而是将其聚集起来以建立有限合伙制,并将有限合伙制作为有限合伙制投资。但是,当前的税收政策仅在基金或机构一级,对于仍需要再次渗透到有限合伙人中的税收政策,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
陈毅认为,合伙企业作为投资工具应遵循“税收透明度”的原则,不仅要渗透所得税,还要流转税和基金费。
张弛进一步指出,在美国,对整个家庭的整个收入征收税款,而不是只看一项,因为一项投资有盈有亏,单收税是不合理的。但是,统一税制将更加复杂,要求个人申报全部收入,从技术上讲,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困难。
难点5:无法在3年内更改税收会计方法
《通知》规定,在风险投资企业选择基于单一投资基金(税率为20%)或风险投资企业年收入的整体核算(超出5%-35%)后进行计算累进税率),则不能在3年内更改。这实际上限制了风险投资公司选择的空间。
新永中和财税合伙人赵卫刚说,三年选举确实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在大多数情况下,尽管理论上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20%的税负较低。具有更高的成本效益可能性,但实际操作中的不确定性太大,基金的损益,利润额以及损益的时机难以预测。因此,选择5%-35%的过高累进税率是赌博,选择20%的税率相对安全。
国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岩表示,除非该基金是新成立的,并且可能在3年内不进入退出期,或者该基金的预期回报大大低于市场水平,大多数风险投资基金选择20%的税率。由于退出的自发性增强,基金倾向于在高收益退出时选择一种更具税收效率的解决方案。即使收益极低,20%的税率也不会增加太多的税负。很难以3年为一个周期来判断基金的绩效未来。
王戈认为,考虑到亏损的结转和费用的扣除,机构选择计算的方式取决于基金的运营阶段。如果基金已达到最近两三年的退出阶段,则更倾向于选择按20%的税率作为单一投资基金计算的税率;如果管理多个基金且所有基金都处于投资的早期阶段,则选择每年占5%-35%的比例对超额累进税率有一些扣除。
一些风险投资公司表示,由于他们没有能力预测未来,因此三年一次的选举对他们来说非常困难,并且在某些情况下,错误的选举和税收负担可能会大大增加。
难点6:如何延长5年后的政策实施期限?
通知规定,此税收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共5年。
王戈说,该政策的实施期限仅为5年,延长期限尚不明确。机构政策的连续性存在不确定性。资金比较优惠。由于早期投资的整个周期通常都超过5年,但是5年后的税收政策未知,因此不会鼓励当前的早期投资。
刘Shu表示,对于某些风险投资机构而言,该基金的期限可能更长,政策实施期限为5年,并且未来仍将面临不确定性。”
写:史亚娟编辑:李静
本期中外管理观察员:叶永庆(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高级税务律师)
“穷人减税和交税,而富人避免花哨的税”长期以来一直批评中国人民。
但这正在改变。打击全球偷税漏税的“天网”正在慢慢开放。 2018年9月,中国版CRS风暴(经合组织发布的通用报告标准)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实施。在《自动信息交换标准》的横扫之下,中国同时进行了税收改革。税制改革和CRS信息交换的联系意味着开始加强对中高净值个人的收集和管理。
在2019年1月1日生效的新税法中,首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为税务机关打击个人避税提供了法律依据。过去,中国的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点是企业而不是个人,因此相应的“反避税规则”主要针对公司法人。与公司纳税人的财务标准化和严格的账户管理相比,高收入人群的避税方法灵活多样,且易于隐藏。如何实现与公司纳税人同等水平的反避税管理,切实发挥个人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是实施税制改革的主要困难。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庆在接受中外管理公司的独家采访时分析说:“收紧收税和管理”是必然趋势。高收入者的收入多样化和收入方法的多样化使税务机关其税收收集和管理困难且成本高昂。但是,随着信息透明性的提高,该问题正在缓解。例如,黄金三税制和CRS信息交换网络是信息透明系统的重要内容。这里在此基础上,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
叶永清在中国税收领域拥有超过16年的专业经验,并对国际税收筹划,税收纠纷解决以及与私人财富管理相关的税收法律进行了深入研究。他认为,“反避税条款+ CRS”是双重攻击,过去留下了一些通常的避税方法(例如转移财产和隐瞒收入)。他还提醒高净值人士,他们不再能够依靠过去的经验,需要重新检查国内外资产配置,投资结构,业务安排和利润归属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并做出回应到未来税务机关的反避税管理。降低税收风险。
1.“穷人减税缴税,富人看中避税”是如何形成的?
“中外管理”:个人征税的立法原则是对高收入群体征收更多的税,而对中低收入群体征收更少的税。在新税法生效之前,高收入人群的避税方法很多,而且很容易隐藏。而且国家对宽泛的税收征管体系也很宽容?
叶永清:富人比普通人拥有更多的社会分配资源,而且他们具有更多的谈判和计划能力。例如,前一段时间,在影视行业的逃税中,艺术家使用独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但是,工薪阶层没有能力建立这些独资企业,也没有能力要求单位以投资的名义将其收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给自己和一部分,以减少总税收。负担。但是这些高净值个人没事,他们有能力根据自己的计划和条件要求当事方付款。避税安排的重要依据是纳税人必须具有调动和调配资源的能力。这是高净值人士与工人阶级之间的最大区别。高收入者对避税的意识也领先于普通人,这决定了他们有更多时间为税收筹划提前计划。
为了平衡收税并鼓励纳税人纳税,国家在刑法中对逃税采取了“第一笔免税”规定。首次逃税的个人或企业,只要及时缴纳税收和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将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在给予行政处罚两次以上之后,方可处以罚款。在艺术家逃税案之后,该规定引起了很大争议。有人认为,花钱救灾实际上是在向富人宽容逃税。目前的刑法尚不清楚豁免还是惩罚豁免,需要进一步澄清。
2,针对个人税项引入“反避税条款”是一项重大变化
“中外管理”:新税法首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但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实施税制改革的难点。该条款以前是为公司法人设计的。自然人的避税识别和处罚是否比公司法人更复杂?
叶永青:新税法引入“反避税条款”是实现税收公平的必然选择。它不仅建立了涵盖企业和自然人的完整的税收征管机制,而且还依法制定了“反避税”规则。形式要明确。在过去缺乏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缺乏对反避税管理的限制,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权。此次税制改革是一项历史性突破。帮助限制税务机关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从而平衡双方的地位。
但是,针对个人税项引入的“反避税条款”也存在缺陷-它复制了公司所得税中的大型框架和特定规则。例如,反避税规则中引入的“关联交易”和“受控外国公司”概念是基于公司所得税。这可能是由于考虑了统一的征收和管理标准,但另一方面,它没有考虑自然人的许多特征,这些特征与企业不同,并且将来很容易被纳税人滥用。这可能是学者担心的:“税收改革在实施过程中的困难”。
3.定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合理避税的关键
“中外行政”:针对个人税项引入了“反避税条款”。尽管个别的税收级别的反避税条款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如何定义“合理的商业目的”也容易引起争议。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叶永青:这确实是一个在实践中会引起与税收有关的纠纷的问题。有两种类型的反规避规则。一种是特殊的反避税规则。这种类型的规则以特定规则为指导,并带有适用的前提和调整方法。例如:在关联方之间转移定价规则。税法要求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应公平,并设定一些判断方法和原则。这对纳税人具有指导和预测作用,也构成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进行交流和讨论的基础。
第二是一般的反避税规则。这是面向标准的,仅在原则上提供,并且属于适用条款。在这样的规则下,税务机关拥有很大的酌处权。例如,有很多空间可以解释什么是“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经常说自己的话。
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范围内,很难明确定义什么是合理的商业目的。因为业务目的通常是由企业解释的,所以在企业业务自治的范围内。例如:如果一个企业想去海外融资,为了支持海外交易,它必须建立一个离岸公司。这算作“合理的商业目的”吗?几乎所有的海上结构都具有或多或少的商业理由。
那么真正的商业目的是什么?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相似,需要更客观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应向税务机关解释“企业的主要行为”是商业行为还是税收行为。如果企业从事一项行为,而其获得的主要利益不是商业利益而是税收利益,那么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行为。
税法允许纳税人根据合理的商业目的寻求税收优惠。换句话说,只要纳税人在实际业务的基础上遵守征税的精神,例如:税法希望企业在研发上投入更多,更多的具有高学历和研究能力的人,在生产和经营中只需要遵守税法您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想法享受税收减免,即使您在此过程中进行的一些计划是合法避税,这也没问题。
应该指出,在某些边缘地区,实际上很难弄清纳税人是从事商业活动还是从事税收活动。这就要求立法部门尝试引入具体的反避税规则,以减少税务机关使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空间。另一方面,需要一些行政或司法救济系统,以使纳税人能够限制税务机关的酌处权。
4.在反避税时代,您必须学习的是“节省税”
“中外管理”:中国于2018年9月与74个国家进行了首次信息交流,其核心目的是遏制跨境避税。许多公司很难区分“避税”和“合理避税”。在法律上如何定义它们?
叶永青:有人认为“避税”一词的使用与法律精神不符,必须通过“反避税”规则进行调整。为了澄清这种误解,我们必须首先了解税收筹划中的关键概念-“避税”和“节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的立法空间或灰色区域,通过采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异常行为,同时减少或消除其应纳税额,从而达到与普通行为相同的经济效果。行为。
与逃税不同,逃税可以向税务机关公开披露。它符合税法的规定,但实质上违反了税法的立法目的,并违反了税收公平性。因此,这样做存在风险。税务局将根据反避税规则找出拒绝纳税人避税的理由。识别和平衡业务与税收原因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节税是对税法提供的税收筹划活动的合理使用,这符合税法的立法目的,是法律鼓励或允许的行为。
即使企业不打算节省税款,他们也应设法避免支付不公正的税款。许多企业都是财务官员,他们还充当纳税申报单,并且不了解某些税收法规的详细信息。取而代之的是,他们比正常申报支付更多的税款。此外,企业在合理的商业目的下发生的支出必须证明该支出可以在税前合理扣除,这一点尤其重要。
5.高资产净值个人税收计划时代的新思路
“中外管理”:富人可以通过购买外国护照或开设离岸公司来轻松避税并隐藏财富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高净值个人应在CRS时代制定什么样的税收筹划新的想法?
叶永青:过去,中高净值人士希望避税,主要依靠信息不对称来获得避税效果。所谓“避税”都是逃税。例如,向税务机关隐瞒部分收入,或在中国税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产转移到海外。
逃税与合理避税之间存在本质区别。逃税是纳税人用来逃避已经发生的税收义务的秘密和非法方法,因此是法律制裁的对象。打个比方:有人将您的一笔钱转入了一个私人帐户,您知道您有个人收入并且没有申报,那就是逃税而不是避税。在CRS全球税务相关的金融帐户信息相互联系的情况下,大多数高净值个人的资产或收入可能由中国税务局掌握。财产转移和隐瞒收入的方式很难达到“避税”的目的。这唤醒了高收入和高净值人群:他们需要整理并重新检查其国内外资产配置,投资结构,业务安排以及利润归属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以便减少前期的不定期交流。带来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