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学生公寓和食堂经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83号第四条规定,大学生食堂向大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为免征营业税。
因此,无需缴纳营业税,但如果签订合同,则应按照规定征收所得税(个人税或公司所得税)。
只要学校不需要它,学校的食堂就可以设置供内部教师和学生用餐。它由学校内部人员操作,仅需成本。基本上没有利润,而且它不是公司,因此无需支付公司所得税。。但是,在学区中,在学校批准并注册企业之后,餐厅的营业不是为了教师和员工的方便,而是为了牟利,属于企业性质,并且由外部人员经营,因此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食堂通常被视为企业的非独立核算单位,食堂的收入和支出被整合到企业的会计中。关于这种业务模型,现在很普遍的观点是,企业拥有一个自助餐厅来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不管是否向员工收取费用,其职能都与企业的制造和管理部门不同,但它们医务室,职工浴室,美容室,幼儿园和托儿所与企业福利部门相同,因此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职工福利费”支付,即不得以用作企业费用;税收法,作为福利部门的工作人员,食堂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在按工资计算所得税的企业中,食堂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种观点似乎是合理的,但实际上,无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没有要求必须从“雇员福利费”中支付雇员食堂费用。在会计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疗保险,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工资,美发沙龙,幼儿园等医疗费用。 ,托儿所等;[2000]第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明确要求从员工福利支出中扣除,但税前扣除额仅为员工的生活津贴,家庭探望和医疗办公室的差旅费用,员工洗手间,美发室,幼儿园,托儿所员工工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职工食堂费由“职工福利费”支付的说法在会计制度或税法上没有依据。从功能分析来看,员工食堂与福利部门不同,如医疗办公室,员工浴室,美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作为远离市区的企业,它设立了员工食堂,主要是为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提供有力的保证,而上述其他部门的服务完全是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 。因此,笔者认为,职工食堂的费用,包括食堂职工的工资,购粮,蔬菜等费用,应从核算的“管理费”中扣除,也可以从中扣除。纳税时缴税。员工食堂向员工提供的
餐饮服务是否涉及营业税?作为非独立的会计部门,食堂在大多数情况下仅向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不管是否向员工收取费用,这都不是牟利的商业活动,而是企业内部提供的服务。根据财税[2001] 160号《关于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11条的通知》,企业内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的劳务工作不构成营业税支付义务。即使向员工收取了伙食费,也仅用于补偿购买食品,蔬菜等的部分费用,不应在会计中确认为收入,而应抵消“管理费用”。当然,如果您此时在外部提供服务,则这些服务是营利性经济活动。您应该对内部提供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并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餐饮业”的发票,该发票已包含在会计中。“其他营业收入”,同时缴纳营业税,并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某些地方,相关文件已对其进行了明确说明。例如,黑龙江省海底水发[1996] 248号规定:在企事业单位食堂职工进餐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是在单独的会计中征收的。如果内部和外部收入不清楚,将根据服务行业征税。
由企业经营的食堂有时被用作自营,自负盈亏和独立的会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