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符合“简化税制,广泛的税基,低税率,严格的征收和管理”的要求,遵循公平的税负负担,贯彻科学的发展观,发挥调节作用,并遵循国际惯例合理化分配关系并促进收集和管理在设计税制基本要素,安排优惠政策,制定征收管理办法方面,税收原则更加科学,规范,合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税制现代化的又一重大步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原来的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民营企业所得税。 ,形成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它根据企业的不同经济性质,克服了原有税收分类的种种弊端,切实贯彻“公平税收负担,促进竞争”的原则,简化和完善了税收制度,为税收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进一步统一国内外企业所得税。基础。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是调节和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
税制的设计是否合理,不仅会影响企业的负担和国家财政收入,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将影响企业的竞争状况和企业运行机制的转变。以及是否会规范国家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企业所得税具有以下特征
1.征税范围广泛。
就范围而言,中国境内外的收入;内容上是指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数额。因此,企业所得税具有广泛的征收能力。
2.税收负担是公平的。
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企业的统一比例税率,与所有权,地区,行业和级别无关。因此,企业所得税可以更好地反映具有公平税负和税中性的良性税。
3.税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企业所得税是基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即每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总收入的余额减去允许扣除的金额。为了保护税基,公司所得税法明确了总收入,扣除额和资产的税收处理的内容,使应税收入的计算相对独立于公司的会计,反映了强制性和税法的统一。
4.纳税人与纳税人相同。
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通常不容易转嫁,由纳税人自己负担。
与原始的内资公司所得税和涉外公司所得税相比,《公司所得税法》具有以下主要变化。1.建立新的纳税人标准
关于纳税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采用了标准化的新标准来识别纳税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阐明了新准则的具体判断规则,即企业注册地的标准和企业实际经营地的标准。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是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非居民企业是指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建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但是,如果在中国境内建立了机构或地方,或者在中国境内未建立任何机构或地方,但是有一家企业在中国境内获得了收入。居民企业应承担全部税收义务,并对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有收入纳税;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种: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和在非机构场所。尽管它们都承担有限的税收义务,但前者除了对领土内的收入征税外,还必须对在国外产生但实际上与其所建立的机构和场所相关的收入缴税,而后者仅对领土内的收入征税。这意味着,在企业所得税管辖权方面,中国实行了与个人所得税相同的双重管辖权标准,强调区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结合,以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2.统一税率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新税率统一为25%,并对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公司实施20%的护理税率。新税率的确定不仅是指当代发达国家和中国周边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率,而且要综合考虑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新的优惠税率实现了“内部和外部统一”。其中,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的企业仅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两种可以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类型:1。它是一个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企业。第二,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地方的非居民企业,或尽管已建立机构或地方但仍未与既定机构或地方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新优惠税率的政策调整功能已经有效发挥,政策取向更加现实。这对于优化中国经济结构,全面实现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新的优惠税率还考虑了中国多年来支持小国和营利性企业并扩大引进外资的国家政策,从而使税收政策与竞争有机协调。和产业政策。
3.统一的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和广告费用的扣除额。最突出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减薪标准。新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扣除合理的工资支出。新税法有利于引进高级人才和增加职工工资。
(2)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员工教育支出
支持企业增加对教育的投资。新税法规定,员工的教育支出扣除额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5%。如果超过,则扣减额将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员工福利支出和工会支出分别占工资总额的14%和2%。新法律规定扣除基数为“工资和薪金”,而原来的税法规定为“应税薪金”。,更加灵活,扣除基础有所提高。
首先,税收负担的直接性因此不容易传递。
第二,税基的广泛性。作为应税对象的收入可以是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从各种纳税人(例如家庭,企业和社会团体)获得的个人净收入。
同样,税收管理很复杂。由于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通过复杂计算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可以在此基础上计算应纳税额。在企业中,应税收入≠会计利润,这需要分配扣除。在家里,还需要复杂的计算。
然后,税收分配的渐进性。累进性是指经常性项目通常使用累积税率,并且税率旨在反映可以尽可能征收的公平原则这一事实。为了反映发展在垂直公平中的积极作用。
最后,税收的灵活性。
税收收入的弹性意味着,在累进所得税制下,边际税收所得税随着应税所得税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所得税收入随着经济的繁荣而增加,而随着经济衰退而减少。它使税收收入具有灵活性,并可以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来调节和控制经济。
外国所得税
18世纪末,英国开始征收所得税。当时,在英法战争期间,为了增加战争费用,英国首相彼得·W·皮特(W. Pete,1759〜1806年)创立了一种新的税种,称为“三级税”,这实际上是所得税的原型。但是,由于不完善的税法和大量的逃税行为,新的三级所得税法于1799年被废除,从而为英国的所得税制度奠定了基础。19世纪之后,资本主义国家陆续征收所得税。在许多现代西方国家,所得税已从临时税发展为“常规税”,并从辅助税发展为主要税。在资本主义国家,所得税主要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度和综合所得税制度,也有分类和综合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度是指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分别征税,如对工商企业利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征收的薪salary税,对利息征收的利息所得税等;综合所得税制度指纳税人总收入的征税。在大多数当代国家中,实行了一种将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即首先根据分类收入征税,然后计算所有纳税人的总收入以计算应纳税额,而应纳税额为允许记入。当前的所得税已发展成为当代重要的国际税。它不仅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施,而且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和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如罗马尼亚,匈牙利,南斯拉夫等)也相继实施。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发展和跨国公司的发展,跨国纳税人对跨国收入进行双重征税的问题出现了。这是国家之间签订双重征税协议的主要内容。
对国有企业征税的方法不同。一些国家对所有国有企业都征收税;有些仅对营利性企业征收,而对铁路,航空,邮政和电信不征收。
中国的所得税
中国长期以来处于封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的发展缓慢,缺乏实施所得税制度的社会经济条件。直到清末,才有实行所得税的倡议。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36年10月开始征收工资税和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37年以后,国民政府开始对利润事业征收所得税,对超期征收超额利润税,对当期利润征收所得税。物业租赁销售。这些所得税构成了国民党政府的直接税制。其中,营利性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最大,其负担主要落在抗日后陷入困境的少数民族工商业人士,包括中小型工商业人士。战争。
中华民国成立后,废除了旧的所得税制度。1950年,政府事务委员会发布了《国家税收管理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了所得税缴纳所得税(未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10月改为利息所得税,于1959年暂停)和工业和商业所得税(包含在营业税中。在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前,主要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征收工商业所得税。它在调节各阶层的收入,促进私营工业和商业的社会主义转型以及支持和发展合作经济方面发挥了作用。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主要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业所得税。1963年至1978年,通过征收工商业所得税,为国家积累了部分建设资金,提高了企业经营质量,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1982年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上缴利润不交所得税。
自1980年以来,中国的所得税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满足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需要,为了保护国家的权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成立的外资合资企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个人所得税。1981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正确解决国企分配关系,促进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国务院批准了《改革试行办法》。财政部于1983年4月12日签署《国有企业利税法》。1984年9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截至1986年,中国有五种主要的所得税类型,分别是国有企业所得税和监管税,工商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国有企业所得税和监管税对国有企业的生产,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种。过去,中国不对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取而代之的是,它实现了所有利润必须上缴企业,而任何损失都由财务拨款弥补。所有主要支出均上报政府拨款,即“集体收支”制度。这种制度不利于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的正确解决。1979年之后,国家对该系统进行了许多改进。1983年,为了固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务院逐步使企业“相对独立,自负盈亏”,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决定实施“税收”,改革了国有企业对所得税的支付制度。1984年9月,通过颁布《国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详细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国有企业所得税制度。国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税收计算的基础是应纳税所得额。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企业类型分别确定。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纳税;小型企业,餐饮服务公司以及经营酒店,饭店和招待所均需缴纳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般留给企业控制,但剩余利润大的企业也要缴纳调整税。
国有企业调整税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利润缴纳的税款,该利润超过了缴纳所得税后的合理保留额。它是国有企业所得税的补充形式。由于价格,资源条件,资金的有机组成,地理位置,运输条件,生产结构,产品结构等方面的差异,中国国有企业的利润水平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行业中均存在很大差异。不同地区的同一行业。相同,但有些完全不同。按相同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后,一些企业的剩余利润仍然较多。调整税是一种调整这些企业盈余利润的税。国有企业的税率,主要由财政,税务部门根据企业1983年的基本利润和利润保留水平,与企业主管部门协商,由家庭决定。为了鼓励企业增加生产和收入,与基期利润相比,本年度对企业利润征收70%的调整税。
工商所得税对集体所有的工商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其利润。纳税人包括工商企业,城镇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县以下县级基层供销合作社,城乡个体劳动者和部分农村专业户。1984年以前,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分别确定了工商业税率,税率比较复杂。在1984年进行了第二次利税改革之后,所有纳税人都像小型国有企业一样,实行了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5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征税。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之间的经济联系也在迅速发展,许多国家正在利用这一国际经济联系发展自己的经济。中国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巨大的市场,对外国投资非常有吸引力。中国的外国税法是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制定的。它具体体现了“轻税负,优惠待遇”的原则,为客商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为更多的外资创造了条件,并引进了国际先进技术来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
合资企业的所得税是30%的比例税,而应付所得税额是10%的地方所得税。为了鼓励商人在中国境内使用或转移利润,向国外汇款时必须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合营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①新建企业减免税。②在较长时期内对特定经济部门和经济落后地区的投资提供减税措施。③减免再投资税。合营企业从企业中分享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不少于五年,并返还所投资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的40%。④合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由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但最高不超过五年。⑤如果需要快速折旧,则在批准后允许加速折旧。
1984年11月,国务院决定对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中的涉外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减免。在经济特区(简称特区)和沿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从事生产,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以及对企业征收15%的税率所得税。在这些城市和经济特区老城区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商独资生产企业,都是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长期项目;或属于能源,交通和港口建设的项目,经批准后,也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在这些地方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减免的,由地方政府决定;商户获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收入,将减少10%的所得税。经济特区和开发区的合资经营者的利润汇往国外时,免征所得税。此外,涉外企业在上述地区征收的统一工商税也免征。采取上述措施将有助于这些地区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
当地情况:
2015年12月7日,深圳市民政局发布了《深圳市老年服务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众舆论的官方网站。意见草案提到,深圳将探索一种新的老年人财产养老金模式,并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地免除采用住房养老金模式的老年人的财产税,同时有条件地免除老年人的财产税。住房养老金转移的目的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草案提出“将对老年人子女实行优惠政策,适度增加老年人子女工资所得税费用的扣除额,以实现maintenance养前税前扣除。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