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后获得的全部价格和超价费用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纳税人的营业额应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的全部价格和额外费用。但是,除下列情形外:纳税人将承包运输业务分配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扣除已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超价费用的余额为营业额;
如果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则应从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游客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中扣除纳税人获得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并支付给其他团体旅游企业收取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纳税人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则减去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款项后的余额为余额;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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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要求:
1.企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其他基本社会福利。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允许扣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类型的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可以由国务院财税部门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可抵扣。
3.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扣除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5%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超出部分应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