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在房地产开发场所支付。已开发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分为两种情况:
①颁发外国经济证明书(即对外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书),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地支付;
②如果未签发外国证书,则应在开发项目所在地与营业税一并缴纳。
我不知道您在说什么,这是分支机构还是跨区域项目部门?您可以看一下今年的国税函[2010] 156号,其中特别写了有关跨区域房地产企业的信息。
的内容如下:
2.二级分支机构的统一会计
3.总公司将企业所得税预分配给项目所在地
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应按每月或每季度实际营业收入的0.2%,由总部将企业所得税预分配给项目所在地项目和项目办公室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4.总公司汇总应付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建筑业企业总部应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并按照以下方式预缴:
(1)如果总部只有一个跨地区的项目部门,则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其余额在本地支付;
(2)总部只有两个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计算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3)如果总部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则应先扣除由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然后按照国家税收[2008]文件编号规定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税款的计算方式。
5.分行和项目部门不进行结算和结算
6.跨地区运营的项目部门应签发“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