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需要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估算,并且可以在2017年5月31日结算和付款之前记入机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指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有关企业提供有效证书时间的问题可以及时获得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明,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临时计算账面金额;但结算时,应补充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明。
因此,只需在结算前获取发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