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0,000亿元(含20万元)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收入减至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相当于10%的公司所得税。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减税20%,”该税率仍为20%。
其次,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 “从2012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 ”,这相当于10%的税率。
最后,在2015年3月,2017年6月和2017年6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和“关于进一步扩展”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 99号)和《关于扩大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水[2017] ]第43号),随后将标准提高至30万和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