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使用120万的公允价值来偿还150万的债务
实际上是两种经济行为
首先,来自材料销售的收入(按支付增值税计算)
第二是还清债务
借款:150万应付帐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20万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120 * 1.17
贷款: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96,000
债务重组收益是债务的账面价值减去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增值税销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在本领土内发生的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如果以对方为单位,则应使用除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文件作为税前扣除文件;另一方为个人的,以内部证明作为税前扣除证明。
尽管在中国的企业所产生的支出项目不是应税项目,但是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发票,但这些发票可以用作税前扣除的证明。因此,如果企业的非应税项目的国内支出不受国家税务总局的监管并且可以开具发票,则可以将非税票用作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证明。
如果该商品用于偿还等价债务,则该商品被视为销售,而提取利益的权利被确认为收入,以计算公司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品,财产和劳务用于捐赠,赞助,筹款,广告,样品,员工出于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和提供劳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处置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则资产的所有权已更改,这不是资产的内部处置。
(1)用于市场营销或销售;
(2)用于社交娱乐;
(3)为员工提供奖励或福利;
(4)用于分配股息;
(5)用于外部捐赠;
(6)更改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如果发生本通知第2条所述的情况,则属于该公司自制资产的资产应与该公司在对外销售同一时期的资产同时确定价钱;属于外包的资产可以按购买时的价格确定。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国税发〔2009〕第31号),企业将使用开发产品进行捐赠和赞助,在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应将雇员的福利,激励措施,外国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偿还债务,交换其他企业,机构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视为销售。在实际获得权益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