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在2008年之前应向外国支付的股息无需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但您必须证明2008年之前的股息已分配。应付中方的股息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您必须向主管税务局申报。
纳税人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申请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后收入文件,应提交以下附件:1。
投资合同或协议; 2。
连续持有上市股票超过12个月的证明; 3。
投资收入,应收股利的详细帐户或每月汇总表; 4。
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策,例如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其他有关利润分配的证明材料; 5,
证明投资者或被投资方是居民企业的证据。
应付股息再投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2008年第519号命令)规定,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是指拥有债务和股本的个人所获得的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 158号)第3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 2002年第1号)。 57)如果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的剩余利润未分配,投资或入账一年,则自账户第二年起,按照投资者比例征收和分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股东)出资额应予计算,并停止执行。。
“(财税[2003]第158号)第2条规定了个人投资者长期不偿还其投资企业的贷款(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除外)的待遇。如果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归还投资企业的贷款(独资或合伙企业除外)或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则未偿还的贷款可被视为企业的股利分配给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征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7]第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应通过扣缴义务人的会计科目将应纳税人的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分配给个人姓名,收入拥有者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当扣缴义务人以个人名义分配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时,应考虑根据税收规定和时间扣留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1.自2006年以来,公司股东未分配公司利润。问: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应根据税后利润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2.自2004年以来,股东应支付的股息已附加到该帐户中。是否应该将其视为向企业的股东贷款并支付利息所得税?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收入,股息和股息收入征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7]第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应通过扣缴义务人的会计科目将应纳税人的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分配给个人姓名,收入拥有者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当扣缴义务人以个人名义分配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时,应考虑根据税收规定和时间扣留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根据1994年之前的个人收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