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计入相关费用或费用,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减少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首先是要注意税收征管部门严格征收所带来的税收风险,而不必单独核算各种营业收入。
第二是要注意因不当使用发票而产生的税收风险。面对税收改革,企业不仅应该改变观念,而且应该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适应。
第三,要重视从非法活动中扣除罚款和滞纳金的税收风险。
第四,注意财务会计不完善带来的税收风险。
第五,要重视由于“增值税改革”的税收改革条件不明确而无法享受优惠税收的税收风险。
建筑行业:分包模型的层次是不可持续的
过去,一些建筑公司只接受项目而没有做项目,而是彼此分包。营地改革将迫使企业要求对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分包模式将是不可持续的。
全面改革后,建筑业的税率从3%的营业税提高到11%的增值税(小规模的纳税人可以选择简单的税收方式收取3%的增值税)最大的是,尽管税基从营业额变为增值税(即,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导致大量扣减,但对于公司控制税收成本仍然构成巨大挑战。
“过去,一些相关的建筑公司只接受项目而没有做项目,而是通过分包来将其细分。显然,这不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增加,公司被迫要求项目特殊的增值税发票使这种分包模型不可持续。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劳动税司司长王泽民说。
“阵营改革将给我们公司带来根本性变化。根据初步估计,阵营改革后扣除的进项税额将达到72.67%,以保持税收负担平缓。但是,按照目前的管理水平,进项税最多只能达到60%,短期内税收负担会增加。武汉新八建设集团财务部蔡实承认。
在建筑行业中,沙,石和土方等材料通常很难获得增值税发票,这将导致进项税的减少。另外,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外部人工成本约占建筑成本的20%到30%,这些成本不能按规定扣除。
在这方面,专家建议建筑公司在项目的未来建设中应注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和分包商,并规范运营流程,以尽可能增加扣除额并减轻实际税负。
经过“大本营改革”,该行业的整体税收负担有所减轻,但单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却有所增加。一些试点地区采用政府补贴向企业提供财政补贴。企业获得财政补贴时,应当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规定的三个标准(财税[2011])。 70号)。符合条件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支出形成的支出以及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能在税前扣除;否则应该是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运输公司全年获得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税),并于当年6月购买了3辆运输卡车,金额为300万元(折旧5年) ,全年花费汽油200万元。相关费用为300万元(含商务娱乐费10万元)。
1.在“增加营地改革”之前:
企业缴纳营业税:1000×3%= 30(万元);
企业缴纳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30×10%= 3(万元);
企业的卡车折旧:300÷5÷2 = 30(万元);
企业的会计利润:1000-200-30-300-30-3 = 437(万元);
可以扣除税前的商务娱乐费:1000×0.5%= 5 <10×60%= 6,应纳税额增加10-5 = 5(万元);
企业的应税收入:437 + 5 = 442(万元);
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42×25%= 110.5(万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437-110.5 = 326.5(万元)。
2.在“阵营改革”之后:
企业缴纳增值税:1000÷1.11×11%-(200 + 300)÷1.17×17%= 26.44(万元);
企业缴纳的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26.44×10%= 2.64(万元);
企业的卡车折旧:300÷1.17÷5÷2 = 25.64(万元);
企业的会计利润:1000÷1.11-200÷1.17-25.64-300-2.64 = 401.68(万元);{税前可扣除的商务娱乐费:1000÷1.11×0.5%= 4.5 <10×60%= 6,税收增加幅度为10-4.5 = 5.5(万元);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401.68 + 5.5 = 407.18(万元);
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7.18×25%= 101.8(万元);
企业的税后利润:401.68-101.8 = 299.89(万元)。
可以看出,在“大本营改革”之后,企业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了,但税后利润也相应减少了。这是由于会计变更引起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一些处于临界点(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的企业可以享受对小企业和营利性企业的税收优惠,减税幅度将更加明显。
综上所述,“加大营地改革力度”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但改革的结果将减轻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