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分税计算
1.总公司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共同税:总公司共同税=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0%
2.分行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评估税:
所有分支机构共享的总税费=简要纳税人的当期应交所得税×50%
3.分支机构的税收共享=所有分支机构的税收共享总额×分支机构的共享比例
4.总部应根据上一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这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分配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①营业收入,②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包括在二级分支机构中;这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
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第二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第63号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跨区域行动《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省际总部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渝[2008] 10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关于关于跨地区营业税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部:
税务部门。
1.借款:所得税费用100
贷款:应纳税企业所得税100
2.付款时:
借款:应付税费-企业所得税100
贷款:银行存款100
3.如果纳税人满足《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则应单独提交纳税申报表。也就是说,它还具有以下条件:在银行中开设结算帐户;以及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和会计报表;并独立计算企业或组织的损益。一个
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合并和合并范围的通知》:3.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应当遵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及其执行规则。在会计地点统一缴税。会计地点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一)总行在省内的,省级税务机关应当规定纳税申报的地点; (2)如果总部在各省市,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申报单的位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金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总行第十三条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机构共享税=应税企业应缴当期所得税总额×50%第十四条分行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所有分支机构应缴税总额=应纳税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总额×50%分支机构税收评估=所有分支机构的税收评估总额×分支机构的总体评估比率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比例,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总资产均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个因子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计算公式如下:分支比例=(分行营业收入/各分行营业收入之和×0.35+(分行员工薪酬/每个分支机构的雇员总数)×0.35 +(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每个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0.30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是根据上述方法确定的,但出现第5条除外这些措施中除第(4)项和第16条第2款和第3款外,该年将不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