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公允价值在120万到150万之间的债务实际上是两个经济行为。一种是从材料销售中获得收入(按支付增值税计算)。二是还清债务借款:应付账款150万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20万贷款:应付税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20 * 1.17贷款: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96,000债务重组收益是债务的账面价值减去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值税销项税。
债务清算资产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行使其债权或抵押权而偿还给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方的不动产或产权。由于各种形式的债务缠身资产和涉及的众多链接,处理与债务有关的存入债务资产的税收相关问题也相对复杂。从理论上讲,债务缠身资产的确认条件很明确:与债务缠身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债务资产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债务清算资产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行使其债权或抵押权已偿还给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方的不动产或产权。
企业收购的债务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扣除。如果已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则根据应收债务从“坏账准备”和“贷款损失准备”等借方中扣除。账面余额,贷方“应收贷款”,“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有关应纳税额,贷方“应纳税额”科目,根据差异,从“营业外支出”中扣除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帐户。
债务资产应征税。
的确认债务缠身资产问题的核心在于执行和掌握“实质胜于形式”的原则,即确认或终止确认该帐户。
债务资产所有权中几乎所有(通常超过95%)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应确认或终止确认债务资产;如果保留了债务资产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则确认应被确认或终止。
根据上述原则,在发生债务减免时,应从协议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债务人的本金和利息计算,然后在获得所有权和实际收债债务资产,抵销债权的本金和利息,并确认债权的损益;
扩展数据
在公允价值评估模型下,无论收款过程中的税费是否包括在债务资产的价值中,实际工作中都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一种是收取过程中的税费是直接成本,构成债务资产的成本。直接成本应以与初始确认一般资产相同的方式记录为债务资产的价值。
另一观点是,债务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除现有市场价或评估价外,税费均按其账面价值计价。因此,该价值不公平,并且与公允价值评估背道而驰。
在公允价值评估模型下,代收过程中的税费不应计入债务资产的价值。
首先,债务资产是债权人在债务人遇到财务困难时被动接受的资产,而不是他主观持有的资产。债务资产一般在短期内处置,其成本在未决期间不摊销,因此将相关税费计入债务资产的价值进行资本化没有实际意义;
其次,在财政部的相关标准,会计科目和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中,还建议以公允价值记录债务资产,以及相关税项和索偿的账面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债务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减当期收益与损失。
因此,在公允价值评估模型下,收款过程中的税费不应计入债务资产的账面价值,而应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