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对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1)企业部分商业活动中的非货币资产外国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从股份公司购买其非货币性资产的一部分,应当分解为两种非货币性资产的销售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投资交易发生进行经济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按照规定计算并确认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2)如果上述资产转让收入比较大,并且确实很难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公司所得税,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用作递延收入。年内的平均摊销转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以通过对相关资产的成本进行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各为纳税人。合伙人是自然人,
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分别作为自然人和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此外,《上海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公告》规定:股权投资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相关的税收义务。据称,其中包括执行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
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采用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不履行有限合伙的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
及其执行条例规定,应根据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等应税项目,按20%的税率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