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前几年,当所得税每年结算并结算时,税务局要求在年底之前不支付在年底支付的工资。
2.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5月14日发布了2015年第34号公告。关于《关于工资,薪金,雇员福利等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允许在年度结算和支付结束之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年度工资和薪金的提取额为在汇款当年按规定扣除。该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在执行本公告之前尚未征税的事项,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无论企业是否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未付工资取决于其了解的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可以扣除合理的工资支出。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雇员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因此,即使企业已经累计了雇员的工资,但尚未支付,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在企业的账簿上,由于工资是应计的,因此是当期费用。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工资和支出的确认以实际付款金额为准。根据税法,应计和未付的部分工资和支出不能计入当期成本,应进行税收调整。事项,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有利可图(或已经具有应税收入),也可以说是变相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但是,当实际支付这部分工资时,由于原始规定,公司的账目不再包含在成本中,并且根据税法,这部分工资可以在扣除之前在实际付款期间征税,也可以执行税收调整很重要,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地冲销了当期企业所得税。
这是时差,也是在敦促企业不要欠员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