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应收账款逾期数年的扣减:
1.税法和会计准则没有时间规定。税法规定,当损失实际发生时予以扣除,会计人员可以在年底评估和计提坏账准备。
2.税法不确认坏账。无论无法解释多少年,在计算所得税时必须将其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这是暂时的差异。由于未确认税法,因此必须在会计期间内将其撤回。
3.无法直接扣除。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确定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允许将企业与收入相关的实际和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损坏,报废损失,转让财产的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不可抗力因素(例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损失。企业蒙受的损失,从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中扣除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扣除。被企业视为损失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全额收回或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在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合理的支出。
1.无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不是根据应收款支付的,而是通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将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
《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总收入,扣除上一年度的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免税额后,的损失它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础。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再减去按照本法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的税收减免和抵免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即收入应纳税额。
其次,计算方法
1)直接方法
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上一年的损失
2)间接方法
在根据总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去根据税法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一个
应税收入=会计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额
扩展配置文件:
2.预付款的计算和所得税的结算
(1)计算和收款方式:实行年度收款,分期预付款,年末结算和结算的方式,退款多,补给少。
(2)每月(每季)预付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提前缴纳所得税时,纳税人应根据纳税期内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预先缴纳;如果难以按实际金额预付款,则可以是1/12或1/1 /4预付款,或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分期付款预付所得税的方法。计算公式为:
应税所得税=月(季度)应税收入×25%
或=上一年的应税收入×1/12(或1/4)×25%
(3)年末支付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应付年度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
回扣增加,补贴所得税减少=应付年度所得税-每月(每季度)预付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外币收入,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损失被视为会计损失,可以视为坏账损失,但应在发出特别报告后予以解释并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如果这笔钱被视为会计损失,则可以视为坏账损失,但应对此情况进行解释,并应出具特别报告。
第24条规定,如果企业逾期逾期一年以上,单笔应收账款不超过企业50,000或不超过企业年总收入的十分之一,则视为会计损失。 。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发出特别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逾期3年以上且单笔金额不大的应收账款,在核算损失后,企业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门报告,可能被视为坏账损失。在实际工作中,负责此类财产损失的税务机关通常要求纳税人同时提供中介机构的核查报告。
《关于保证业务资产损失税前税前扣除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协证发[2011] 109号)第9条规定,如果该企业已被视为会计损失,逾期3年对上述应收款以及逾期一年以上,单项金额不超过50,000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收入总额的十分之一的应收款的核查,也应当审查本专项报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保证业务操作指南》第12条规定,应特别注意应收款第9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核实程序。指导意见:
(1)获得有关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的证据,这些应收账款被视为坏账,并确认该应收款的发生;
(2)获取上述应收账款已被视为亏损的会计数据;
(3)上述损失确认的描述,例如:应收款的发生,损失的会计处理,三年以上未能追回的原因以及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评估;
(4)获得证据证明债务人无法还清债务;
(5)填写工作文件(模型)中的“大量资产损失-不良税收损失税前扣除额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