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条例》
(财税[2000]第9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税后”的原则。
合伙企业应将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应缴纳公司所得税。
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都是纳税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二款规定:“该法律不适用于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这表明合伙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分别缴纳。”企业本身不承担所得税责任,并且其合伙企业人们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合伙企业应将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税前先分割”的原则。上述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作伙伴的收入和企业当年保留的收入(利润)。 “根据以上“先分后再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应在合伙人之间分配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人应将所得收入处理为了将投资收入与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收入合并,请以有限合伙人的名义申报并缴纳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