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获取诚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企业以房屋价格购买股票的投资行为。应视为公允价值转移房地产和投资是两个业务运营。因此,企业在确认长期投资增加额时,应当将转移收益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如果公司的年度应税收入为正,则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
企业转让股权(包括提取股份)时,如果转让价值大于房屋股权价值,则意味着实现了转让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计入当期股权转让损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应当确认对于销售收入,支付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中,由于商品房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尚未转移,成本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预售房屋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视为“预收款”。 ”。因此,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销售未开发开发产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首先按估计的应税毛利率每季(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额。收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