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现场预缴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遵循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款应每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在不同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的单位(包括持有税务部门颁发的“工业和商业户外税收固定管理证书”的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所在地预扣个人所得税经营。如果收入是在单位所在地支付的,并且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且准确的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则经税务机关批准,个人税可以在单位所在地预扣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否则,应当场收集。
第二,个人税由支付工资或其他收入的企业代扣代缴,不应由企业负担;如果企业承担个人税,则不允许扣除税前
根据2010年第2号公告,《关于跨区域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问题》:
1.本市其他省市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项目部门(包括由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可以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总部所在地的机关总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公司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应按发票金额的0.2%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我市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省市的建筑企业,只要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要求,并可以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税科分配表”,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注册地区或县的税务机关。
2.我市其他省市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项目部门(包括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不能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或总公司出具项目部属于总公司或二级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应当以独立纳税人的名义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8%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截至2011年4月1日的发票金额企业所得税是按发票金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我市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省市的建筑企业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要求;尽管它们满足二级分支机构的要求,但是它们不能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税收分支机构分配表”。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按发票金额的8%(即发票金额的2%)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