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
获得本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充分考虑和总结了现行的优惠所得税政策,并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规定:首先,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二,需要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第三,扩大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第四,对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五,保留基本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六,对劳动服务企业,福利企业和综合资源利用企业采取直接减免税的替代优惠政策。第七,建立具体领域(即经济特区,在国务院规定实施上述地区特别政策的地区(上海浦东新区),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区鼓励企业)税收优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