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被定义为纳税人,而不是法人。因此,如果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独立会计单位,则不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该分支机构均应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谓的“分支机构”并不是独立地计入损益,而是将运营数据汇总到总部以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您问:“年底要去总部清算。分行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总部将统一支付税款。
分公司将从公司成立第二年起在当地预缴税款,预付税款的金额将由总部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