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扣除,是指税前扣除,当然不能扣除企业所得税。如果可以扣除递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后将发生变化,企业所得税额也将发生变化,从而产生无限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没收财产的罚款,罚金和损失;银行贷款是银行按照规定收取的罚款利息,不是行政罚款,可以扣除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发票业务使用税收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失效和取消全文公告的税收法规《性文件目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是一部税收监管文件,其文本无效并被废止。国税发[2007] 108号文件不再执行。
《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从国外的商业活动中收钱,而收款人应向付款人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发票由付款人开具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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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的特殊经营方式和业务需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合作制定行业发票管理办法。
目前,银行业尚无统一的银行发票管理方法来开具发票。在银行业中,有针对发票的特殊规定,例如: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发票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第一条根据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直接从现金中扣除或收取各种服务费时,无论存款人是否主动,都将主动出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使用收费业务收取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已刊登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收监管目录的公告》中。某些条款的全期无效和取消的文件”(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为税收法规文件,全文无效并废止。国税发[2007] 108号文件不再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发票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第一条根据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直接从现金中扣除或收取各种服务费时,不论存款人是否主动要求,应当主动开具地方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并且不得使用任何理由。如果发票被拒绝,则发票不能用内部银行收据代替。
根据上述规定,收取服务费和其他与税收有关的活动的银行应从中获得正式发票。否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不得在税前扣除。”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